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和引导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定的义务,共享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