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