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河流、水库的保护和管理,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禁止向河道、水库、汪塘、沟渠等水体排放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