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保护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人文遗迹,合理利用山体资源,维护和改善山体及周边生态环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