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美丽公路、美丽河湖、水利风情村、美丽田园、森林村庄、美在农家等创建活动,多渠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