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