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