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和收集地点、时间、频次等内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紧邻经营场所适当位置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存放点。专用收集容器存放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