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