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