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