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