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