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法律服务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