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务(利)、海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