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