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科学评估退化和遭破坏的重要湿地,以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水源补给、退耕(垦)还湿、退养还滩、封育禁牧、污染源控制等措施,组织开展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