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水循环体系、加强水污染防治、修复土壤和植被等措施,增强水体流动性,改善湿地水质,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建设、修复湿地,应当按照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