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重要湿地设立界标,明确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