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已修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认定情况编制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