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委员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