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案人、有关委员会应当派人听取会议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社会建设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交换意见,进行工作交接。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