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委员会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法制委员会、民宗委员会、社会建设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