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严重破坏砂、石、土资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