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违反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