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向县区水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相关税收和费用。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

(二)作业方式符合要求;

(三)采砂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