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采砂规划编制河道采砂年度计划。南汀河干流年度采砂计划由县区水行政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部门批准;南汀河一级支流年度采砂计划由县区水行政部门编制实施,并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河道采砂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地点、可采长度、可采宽度、可采深度、采砂数量、控制规模、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堆砂地点等。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