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南汀河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统一规划。南汀河流域土地、水资源、矿产、森林、旅游文化等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和区域保护管理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