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南汀河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统一规划。南汀河流域土地、水资源、矿产、森林、旅游文化等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和区域保护管理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