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居住区车位、车库向业主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将其收费标准、议价规则在前期物业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在售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根据议价规则,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并向所在地的县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