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