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