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