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狂犬病强制免疫、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和犬只经营活动排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养犬管理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