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