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每年携带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