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调整按照原申请程序提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原公布机关按照认定程序撤销其工业遗产资格,将其从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唐山市工业遗产”等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不再享有国家及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