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者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在工业遗产周边实施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审批并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害工业遗产的安全和影响工业遗产历史文化风貌。
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发生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恢复或者修复后有关情况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