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第七条有效城市供水水源实行统一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路南区、路北区除外)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禁止一切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