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的消毒和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