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