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