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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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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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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