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采取定期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公务接待、商务宴请、单位及学校食堂、团餐、婚丧嫁娶餐饮活动等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