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堂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餐饮浪费行为予以劝导;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可以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志愿者可以协助单位和餐饮经营者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