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物,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应当以份餐为主。

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者大吃大喝。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