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在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