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设置规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