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