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六)鼓励创新乡村清洁管理机制,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

(七)对乡村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