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