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