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