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旅游景点、商店、餐馆、酒店等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卫生保洁消杀工作,完善、落实卫生防疫和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